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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27599: Titanium dioxide for cosmetic use 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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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e People’s Republic of China ≠ EDICT OF GOVERNMENT ± In order to promote public education and public safety, equal justice for all, a better informed citizenry, the rule of law, world trade and world peace, this legal document is hereby made available on a noncommercial basis, as it is the right of all humans to know and speak the laws that govern them. GB 27599 (2011) (Chinese): Titanium dioxide for cosmetic use ICS 71.060.20 G 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××××-××××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 Titanium dioxide for cosmetic use (报批稿) ××××-××-××发布 ××××-××-××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发布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管 理 委 员 会 GB ××××—×××× 前 言 本标准中的第5章中的重金属、砷、铅、汞四项指标、第8章内容为强制性,其他为推荐性。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。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会(SAC/TC63/SC1)归口。 本标准起草单位:上海江沪钛白化工制品有限公司、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、江苏河海纳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谢益元、王昭元、郭永欣、范国强、徐斌海、陈建立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 I GB ××××—××××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用二氧化钛的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标签、包装、运输和 贮存。 本标准适用于化妆品用二氧化钛粉体。该产品用于化妆品中主要起遮盖、改善肤色、增白及屏蔽紫 外线的作用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。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 GB/T 191-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(ISO 780: 1997,MOD) GB/T 1706-2006 二氧化钛颜料 GB/T 5009.74-2003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GB/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/T 6682-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(ISO 3696:1987,MOD) GB/T 7917.1-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 GB/T 7917.2-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砷 GB/T 7917.3-1987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 GB/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/T 9086-2007 用于色度和光度测量的标准白板 GB/T 19591-2004 纳米二氧化钛 3 分子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分子式:TiO 2 相对分子质量:79.87(按2007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) 4 分类与分型 4.1 分类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分为两类:Ⅰ类:未经过表面处理;Ⅱ类:经过表面处理。 4.2 分型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Ⅰ类分为锐钛型(A)和金红石型(R);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Ⅱ类分为普通锐钛型(A)、普通金红石型(R)和纳米金红石型(NR); 1 GB ××××—×××× 4.3 分规格 Ⅱ类各型分为亲水和亲油两个规格。 5 要求 5.1 外观:白色粉末。 5.2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应分别符合表1和表2要求: 表1 Ⅰ类产品的要求 指 标 项目 锐钛型(A) 金红石型(R) 二氧化钛(TiO)w/% ≥ 98 98 2 干燥减量w/% ≤ 0.5 0.5 灼烧失量w/% ≤ 0.5 0.5 水溶物w/% ≤ 0.5 0.3 重金属(以Pb计)w/% ≤ 0.0020 0.0020 砷(As)w/% ≤ 0.0005 0.0005 铅(Pb)w/% ≤ 0.0010 0.0010 汞(Hg)w/% ≤ 0.0001 0.0001 pH 6.5~8.5 6~8 白度(Wh) ≥ 90 90 细度(<45 µm)w /% ≤ 0.1 0.1 表2 Ⅱ类产品的要求 指 标 项目 普通锐钛型(A) 普通金红石型(R) 纳米金红石型(NR) 亲水 亲油 亲水 亲油 亲水 亲油 二氧化钛(TiO)w/% ≥ 90 90 90 85 70 75 2 干燥减量w/% ≤ 2 1 1 1 协议 协议 灼烧失量w/% ≤ 3 6 5 10 协议 协议 水溶物w/% ≤ 2 - 2 - 协议 - 重金属(以Pb计)w/% ≤ 0.0020 0.0020 0.0020 0.0020 0.0020 0.0020 砷(As)w/% ≤ 0.0005 0.0005 0.0005 0.0005 0.0005 0.0005 铅(Pb)w/% ≤ 0.0010 0.0010 0.0010 0.0010 0.0010 0.0010 汞(Hg)w/% ≤ 0.0001 0.0001 0.0001 0.0001 0.0001 0.0001 pHa 6.5~9.5 — 6.5~9.5 — 6.5~9.5 — 白度(Wh) ≥ 90 90 90 90 90 90 细度(<45 µm)w /% ≤ 0.1 - 0.1 - - - 平均晶粒度/nm ≤ - - - - 100 100 紫外线透过率/ % ≤ - - 协议 协议 协议 协议 表面处理剂b 协议 协议 协议 协议 协议 协议 a 如用户对亲油规格产品的pH值有要求,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协商确定。 b 产品出厂时应标示产品所用表面处理剂的类型。 2 GB ××××—×××× 6 试验方法 6.1 安全提示 本试验方法中使用的部分试剂具有毒性或腐蚀性,操作时须小心谨慎!如溅到皮肤或眼睛上应立即 用水冲洗,严重者应立即就医。挥发性有机溶剂大部分有害人体健康且易燃,操作时应在通风橱中进行, 避免与明火接触。 6.2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,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,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/T 6682-2008中规定的三级 水。 6.3 外观检验 在自然光下,用目视法判定外观。 6.4 鉴别试验 6.4.1 试剂 6.4.1.1 硫酸; 6.4.1.2 过氧化氢溶液:20%。 6.4.2 分析步骤 称取约 0.5 g 试样,加 5 mL 硫酸,慢慢加热,直至硫酸出现烟雾,冷却。小心谨慎的用水稀释到 100mL,过滤。然后取约5 mL滤液,加入数滴过氧化氢溶液,滤液出现橙红色。 6.5 晶型测定 6.5.1 仪器 X射线衍射仪:X射线发生器功率可达(40 kV / 40 mA)。 6.5.2 分析步骤 将样品按X射线衍射仪要求压片后进行测定。调节衍射仪增益使被测晶面衍射峰高度在记录范围内 达到最大值,角度范围从 20°~80°,通过观察测定晶面特征衍射峰的位置(锐钛型 25°左右,金红石型 27°左右)来判断样品的晶型。 6.6 二氧化钛含量的测定-铝还原法 6.6.1 方法提要 同GB/T 1706-2006第7.1.1条。 6.6.2 试剂和材料 同GB/T 1706-2006第7.1.2条。 6.6.3 仪器、设备 同GB/T 1706-2006第7.1.3条。 6.6.4 分析步骤 称取0.20 g±0.01 g按6.7条干燥后的试样,精确至0.0002 g,以下同GB/T 1706-2006第7.1.4.3 条。 6.6.5 结果计算 3 GB ××××—×××× 同GB/T 1706-2006第7.1.5条。 6.7 干燥减量测定 同GB/T 1706-2006第7.2条,干燥3h。保留试料用于灼烧失量测定。 6.8 灼烧失量测定 6.8.1 仪器、设备 高温炉:温度能控制在800 ℃±25 ℃。 6.8.2 分析步骤 称取约2 g按6.7条干燥后的试样,精确至0.0002 g,置于预先于800℃±25℃下灼烧至质量恒定的 瓷坩埚中,于高温电炉中在800℃±25℃下灼烧至质量恒定。 6.8.3 结果计算 灼烧失量以质量分数w 计,数值以%表示,按公式(1)计算: 1 m −m w = 1 2 ×100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 1 m 式中: m ——灼烧前试料和瓷坩埚的质量的数值,单位为克(g); 1 m ——灼烧后试料和瓷坩埚的质量的数值,单位为克(g); 2 m——灼烧前试料的质量的数值,单位为克(g)。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,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.05%。 6.9 水溶物含量测定 同GB/T 1706-2006第7.3条。 6.10 重金属含量的测定 6.10.1 方法提要 同GB/T 5009.74-2003第2章。 6.10.2 试剂 6.10.2.1 盐酸溶液:1+19; 6.10.2.2 乙酸溶液:1+19; 6.10.2.3 其他试剂同GB/T 5009.74-2003第3章。 6.10.3 仪器、设备 同GB/T 5009.74-2003第4章。 6.10.4 分析步骤 6.10.4.1 试验溶液A的制备 称取10.0 g±0.1 g试样,置于250 mL烧杯中,加50 mL盐酸溶液,加热至沸,再缓缓地煮沸15 min。 用离心分离使不溶物沉降。用定性滤纸过滤上层清液,再用10 mL热水洗涤烧杯和残渣,反复洗涤3次。 最后用10 mL~15 mL的热水冲洗滤纸,将收集的滤液和洗液冷却后全部转移至100 mL容量瓶中,加 水至刻度,摇匀。将此溶液作为试验溶液A,保留此溶液用于重金属、砷、铅和汞的测定。 6.10.4.2 测定 4 GB ××××—×××× 移取10 mL试验溶液A,置于50 mL纳氏比色管中,加入一滴酚酞指示液,滴加氨水溶液至呈微红 色,加2 mL乙酸溶液,用水稀释至50 mL,作为检测溶液,以下按GB/T 5009.74-2003第6章操作。 标准比色溶液是:移取2 mL铅标准溶液(1 mL溶液含有0.01 mg Pb),置于50 mL纳氏比色管中, 与试样同时同样处理。 6.11 砷含量的测定 移取10 mL试样溶液A(6.10.4.1),其他操作同GB/T 7917.2-1987第1章。 6.12 铅含量的测定 移取10 mL试验溶液A(6.10.4.1),其他操作同GB/T 7917.3-1987第1章。 6.13 汞含量的测定 移取1 mL试验溶液A(6.10.4.1),其他操作同GB/T 7917.1-1987第5章。 6.14 pH值的测定 同GB/T 1706-2006第7.8条。 6.15 白度的测定 6.15.1 仪器、设备 6.15.1.1 白度计:带有标准白度板和工作白度板,分度值0.2; 6.15.1.2 标准白度板:符合GB/T 9086-2007规定的粉体标准白板或无光泽的陶瓷标准白板; 6.15.1.3 工作标准白度板:符合GB/T 9086-2007规定的有光泽的陶瓷标准白板。 6.15.2 分析步骤 用定期标定过的标准白度板校正工作标准白度板。用工作标准白度板将白度仪调整至工作状态,将 试样均匀地置于粉末皿中,使试样面超过粉末皿约2 cm。用光洁的玻璃板覆盖在试样的表面上,压紧试 样,并稍加旋转,移去玻璃板;或用恒压粉体压样器压样。沿水平方向观察试样表面,应无凹凸不平、 疵点和斑痕异常情况。 将试样皿置于仪器台上,测定亨特白度值(Wh),读准至 0.1;将试样皿在仪器台上旋转 90°,测 定白度值,读准至0.1;再旋转90°,测定白度值,读准至0.1。三次读数结果极差不得大于0.5。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。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1。 6.16 细度的测定 细度(<45 µm)测定同GB/T 1706-2006第7.4条。 6.17 平均晶粒度测定 6.17.1 仪器 X射线衍射仪:综合稳定度优于1%,测角仪精度优于0.001°。 6.17.2 分析步骤 同GB/T 19591-2004第5.6条。 6.18 紫外线透过率测定 紫外线透过率测定方法可按协议方法操作。 5 GB ××××—×××× 7 检验规则 7.1 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,应逐批检验。 7.2 生产企业用相同材料,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,连续生产或同一班组生产的同一级别的化妆品用二 氧化钛为一批,每批产品不超过10 t。 7.3 按 GB/T 6679 中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。采样时将采样器自袋的中心垂直插入至料层深度的 3/4 处采样。将采出的样品混匀,用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 500 g。将样品分装于两个清洁、干燥的容器中, 密封,并粘贴标签,注明生产厂名、产品名称、类别、型号、规格、批号、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。一 份用于检验,另一份保存备查。保存时间由企业根据需要确定。 7.4 生产企业应保证每批生产的化妆品用二氧化钛都符合本标准要求。 7.5 检验结果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,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采样进行复验,复验结果即使只 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,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。 7.6 采用GB/T 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。 8 标志、标签 8.1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,内容包括:生产厂名、厂址、产品名称、“化 妆品用二氧化钛”字样、类别、型号、规格、净含量、批号或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生产许可证号和标志、 卫生许可证号、本标准编号及GB/T 191-2008中规定的“怕雨”标志。 8.2 每批出厂的化妆品用二氧化钛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内容包括:生产厂名、厂址、产品名称、“化 妆品用二氧化钛”字样、类别、型号、规格、净含量、批号或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生产许可证号及标志、 卫生许可证号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。 9 包装、运输、贮存 9.1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内包装采用聚乙烯薄膜袋或铝塑复合薄膜袋,外包装采用纸箱、纸桶或塑料桶 包装。每袋净含量5 kg、10 kg或25 kg。用户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,可供需协商。 9.2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,防止雨淋、受潮,包装不得受到污损。运输工具应 清洁、干燥;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污染物品混运。 9.3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应贮存在干燥库房处,防止雨淋、受潮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污染物品 混贮。 9.4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在符合标准包装、运输、贮存条件下,自出厂之日起保质期不少于24个月。 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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